案情:被告人:甲,男,33岁,俄国人,副驾驶。
1985年12月19日,被告人甲与机长乙等机组人员,在俄国境内驾驶234号安一24型民
航客机,执行民航局101航班任务。当飞机飞到......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,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,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,随即锁上驾驶舱门,扭动自动驾驶仪,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乙向东方方向飞行,机长被迫改变航向,该机降落在他国乡农田里。
[问题]
甲在我国领域犯罪是否适用刑法。
下方是魏瑕案情分析。
本案涉及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,甲虽是外国人,但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。
第一,甲劫持航空器,已违反三公约......同时符合"刑法"第九条所规定的应承担条约义务。即对于大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。
第二,"刑法"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,凡在大国领域犯罪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,都适用本法......
柳黄毛没读过很多书,但他翻看着魏瑕做出的许多试卷,分析条理清晰,对各类司法考试需要记忆条款几乎熟极而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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